2110 2020-09-28 17:02:55 来源:慧账房
距离网红主播的税务稽查案件已经过去了两个月,新的监管政策也陆续下达,但作为平台经济时代最为庞大的群体之一,税务或成为他们生死存亡的关键点。融易算的税检产品(小易税检)服务了数以万计的企业,数据库也积累了各行业各群体的“避税”手法。
今天,小编带大家深入了解一下某些主播的“不合规”行为——
一、钱包模式的组织架构
什么是钱包模式?
相信参加过融易算企业主沙龙的朋友们不陌生,师爷(原阿里巴巴中国区财务总监)作为融易算专家组组长曾在沙龙上深入简出的分析了钱包模式的特点。
钱包模式其实是一种企业组织架构的层层嵌套模式,将原本自然人成立公司变成了公司成立公司,引入更多的外部资本分散风险,特别是网红主播所在的公司,大多会有私募基金的加入。
这套模式最有名的公司大家都很熟悉——蚂蚁金服。
外部资本的加入虽然推动主播群体发展迅速,但资本的推动下税务风险却在不断加大,主播自己成立公司最终利润流入自己口袋,同样资本也赚了不少。然而资本不会考虑税务风险,最终承担风险的只能是主播个人。
二、主播的收益和分成
主播稽查案中,税务局公文中已经明确给出了稽查原因,但是很多人依然一脸懵,不知道为什么会被稽查罚款,比如,雪梨和林珊珊的0.9亿,薇娅的13.41亿。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主播的收入构成和我们的工资薪金是不同的,分为品牌坑位费、销售提成和打赏收入。
坑位费,品牌方找主播带货的品牌推广费用即广告费。值得注意的一点,坑位费不等于主播身价,头部主播的坑位费有时还没有腰部的多。
销售提成,即带货销售的提成。销售分成比较复杂,有品牌方支付,但是分成并不只有主播,还有平台及MCN机构(主播所在的公司)。举个例子,某主播在抖音直播带货,那么最终的销售分成根据比例平台、直播和机构三家分配。
打赏收入,即观看直播的人用平台虚拟币给予的打赏。这部分收入也是由平台、主播和机构三家分配,但打赏收入占主播收入的份额很小,主播的收入大头主要来源于坑位费和销售提成。
三、主播适用税率待定
主播纳税适用的税率目前尚未形成统一,主播群体作为新业态的新兴群体,相关税法还没有完善,只能以现有的税法进行界定,于是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主播以个人身份纳税。
如果由于直播收入较多,即便是自然人依然会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方面,按照3%缴纳,同样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即3%减按1%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主播的收入以现行法规定为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按照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第二,以工作室身份纳税。
我国的工作室一般类型分为两种: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方面按3%,现在减按1%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第三,以公司身份缴纳。
此时纳税人为企业,增值税方面,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但是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四、避税手法
避税手法主要集中在头部主播,因为头部主播的收入大,需要缴纳的税款多,因此有了避税的想法。
常用的几个避税手法:
1、把公司注册地注册在税收洼地。原本税收洼地政策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吸引外资进入,已经被滥用,如今该政策已经全面收紧。
2、合伙企业/个独企业,利用合伙企业和个独企业的特殊政策分红,但是这个公司又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而经过合伙企业或者个独转换收入性质,其中的业务是虚构的,这属于违规行为。
3、核定征收,一个被滥用到被全面取缔的政策,原本需要缴纳超额45%税率,经过核定征收之后变成了3.5%,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
五、针对直播带货的政策收紧
经过一系列的稽查案件,政策收紧势在必行,目前针对上述避税手段的相关政策已经出台:
税务总局出台《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涉及税收的三大核心问题,明确规定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发布,将原本的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堵上了以核定征收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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